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謝碧蓮
- 原告
- 王信雄
- 原告
- 王信乃
- 原告
- 王瓊敏
- 原告
- 林O廷
- 原告
- 林O宇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嘉敏
- 原告
- 林彥仲
- 原告
- 林瑀婕
- 原告
- 王美女
- 原告
- 王祖疏
- 原告
- 吳王月
- 原告
- 周玉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 被告
- 祐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瑢
- 被告
- 蔡正彬
- 被告
- 陳榮福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世龍
- 被告
- 正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彩蓮
- 被告
- 藍武男
- 被告
- 王世仁
- 被告
- 王世彬
- 被告
- 王素卿
- 被告
- 王绣琪
- 被告
- 王亭婷
- 被告
- 王淑玲
- 被告
- 王陳冬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12月10日新北莊地測字第1085355312號函所檢送複丈成果圖觀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9 萬8,785 元(計算式:本件原告主張占用面積967.09平方公尺×109 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 萬6,500元=3,529 萬8,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2,640 元,扣除原告起訴已預繳之1 萬7,335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萬5,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