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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劉宇文
被上訴人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90號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025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30.40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38,580元×30.405=1,173,0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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