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 上訴人
- 劉宇文
- 被上訴人
-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90號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025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30.40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38,580元×30.405=1,173,0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