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宇文、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陳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劉宇文 被上訴人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90號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025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銀行 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30.405元計算,計算式:美 金38,580元×30.405=1,173,0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