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