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 原告
-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沛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告
-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文賜
- 訴訟代理人
- 周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12頁第2 行之後應增列「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