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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訴人
鴻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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