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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聲請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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