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 聲請人
-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譽升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本件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素貞等10人間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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