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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陳譽升

  •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品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藍啟光藍雅雯藍榮裕藍嵐耀林藍久美藍素雲藍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參 加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寧 被   告   藍啟光 被   告   藍雅雯 被   告   藍榮裕 被   告   藍嵐耀 被   告   林藍久美 被   告   藍素雲 被   告   藍素華 兼前列被告8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啟仲 被   告   藍素真 被   告   藍榮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陳莉蓮」記載,應更正為「嚴陳莉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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