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潘曉玫
- 上訴人柯伊庭、與被上訴人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伊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90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1,7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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