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伊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
訴字第90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1,7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8
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
訴字第903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81,7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8
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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