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尤尚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上訴人
- 旭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25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