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4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