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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4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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