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陳可燦
- 即被告
- 上訴人
- 陳信翰
- 即被告
- 上訴人
- 陳亦才
- 即被告
共同送達代收人:賴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琴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8,862,03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21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