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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上訴人
沈基煌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瑄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5,56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4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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