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滙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張錫隆、楊景州即富田汽車材料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滙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隆 原 告 楊景州即富田汽車材料行 李逢吉即愛力美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鄭曄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