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和
- 被上訴人
- 佳士達藥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青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 萬7,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0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