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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被上訴人
佳士達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青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3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 萬7,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0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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