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金弘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信全
- 被告
- 崇順行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游良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良順、崇順行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
重訴字第17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萬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