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張筱琪
- 原告陳錡玉色、陳慧真、陳世庭、陳漢昇
- 被告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蒼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蒼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梁堯清律師 蔡惠子律師 王迪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4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465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4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74至4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段212號及2至5樓)之最 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㈡465地號土地於102年至105年之申報地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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