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錡玉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000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萬3,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振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