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2,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