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 原告
-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憶
- 被告
- 周庭生
王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8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23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2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