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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晟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瑜韓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邵瑩律師
被上訴人
昶億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46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3,161.3元(依起訴時之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金銀行間成交收盤匯率30.90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333,900 元【計算式:美金43,161.3×30.905=1,333,9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0,95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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