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陳正甫 被 告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7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