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利春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軒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張代楓,嗣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變更為張軒棠,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軒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