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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告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利春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軒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張代楓,嗣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變更為張軒棠,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軒棠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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