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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 上訴人
    陳慧珍
  • 被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陳慧珍 李金隆 蔡志煌 陳映潔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而上訴人等間之上訴利益乃分別基於上訴人每個人個別契約關係所產生,並無訴訟標的價額必須合併計算之必要,故上訴人等之上訴之利益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等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姓名 │上訴利益  │應繳裁判費 │ ├──┼───┼──────┼──────┤ │ 1 │陳慧珍│4,099,826元 │62,385元  │ ├──┼───┼──────┼──────┤ │ 2 │李金隆│4,078,827元 │62,088元  │ ├──┼───┼──────┼──────┤ │ 3 │蔡志煌│3,764,318元 │57,484元  │ ├──┼───┼──────┼──────┤ │ 4 │陳映潔│4,115,347元 │62,6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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