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明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