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 告 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賢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 被 告 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萬0,16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頁至頁),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