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志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德壓克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良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7,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