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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志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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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王良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17,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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