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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健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瀚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42,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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