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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楊荃方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上訴人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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