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楊荃方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克常
- 被上訴人
-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9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