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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訴訟代理人
陳韻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明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5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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