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被 告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