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韓秀茹 人 被 告 張厚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8年9月10日送達於原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45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0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