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
盈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德即施水金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4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