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政環、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施凱文、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珮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