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8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 告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告 林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一公司)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邀同被告林志忠、林南榮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838%,且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依約未清償本金或不付息,或退票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後被告大一公司於108 年2 月14日向原告借款各65萬元、195 萬元,約定還款日為108 年8 月14日,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4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被告大一公司再於108 年7 月11日向原告借款各175 萬元、525 萬元,約定約定還款日為109 年1 月11日,且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1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詎被告大一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8 年9 月11日止,尚積欠本金829 萬3,822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資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利率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0頁、第73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29 萬3,82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序號│積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 個月,│ 借款金額 │ │ │ │ │ │ │依利率欄所示利率│依利率欄所示利率│ │ │ │ │ │ │ │10% 計算違約金 │20% 計算違約金之│ │ │ │ │ │ │ │之期間 │期間 │ │ ├──┼─────────┼─────────────┼────────┼─────┼────────┼────────┼───────┤ │ 1 │ 32萬3,457元 │108年2月14日、108年8月14日│自108年9月27日起│ 3.531% │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 65萬元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2 │ 97萬365元 │108年2月14日、108年8月14日│自108年9月27日起│ 3.531% │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 195萬元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 3 │ 175萬元 │108年7月11日、109年1月11日│自108年9月27日起│ 3.531% │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 175萬元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4 │ 525萬元 │108年7月11日、109年1月11日│自108年9月27日起│ 3.531% │自108年9月27日起│自109年3月28日起│ 525萬元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9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