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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原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 ○○○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立杰
被告
張惠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6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7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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