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 原告
-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 ○○○
- 訴訟代理人
- 蘇子良
- 被告
-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立杰
- 被告
- 張惠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6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7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