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高文淵、陳心婷、王廷
- 法定代理人徐立杰
- 原告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張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 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 ○○○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 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立杰 被 告 張惠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6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7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德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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