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 原告
- 思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姵鈞
- 訴訟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佑律師
- 被告
- 李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