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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告
帝奧娜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萣翔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告
陳明源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陳明源之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明源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陳明源之姓名,然所記載被告陳明源之住所「新北市○○區○○街○巷00號5 樓」,係同案被告德廣數位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德廣公司)之營業處所,並非被告陳明源之住居所。又經本院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調閱全國姓名為「陳明源」之人數多達上百人,顯然無從僅依姓名辨別原告所欲提起訴訟之「陳明源」為何人,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再經詢問德廣公司訴訟代理人,其表示:陳明源為該公司外包人員,並無投保勞健保,亦無其資料可以提供等語(本院卷一第280 頁)。復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德廣公司所申報員工勞健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並無被告德廣公司陳明源投保案(本院卷一第453 至455 頁),亦查無德廣公司有為被告陳明源投保健保之資料(附於限閱卷)。準此,應認原告就被告陳明源之確實年籍及住居所資料漏未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其人別並辦理書狀送達,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陳明源之年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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