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王婉如
- 當事人李國慶、曾甯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附帶民事、(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字第140號原 告 李國慶 被 告 曾甯嘉 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2 萬9,5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82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695 萬5,1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2,472 萬9,5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按(附民卷第5 頁、本院卷第136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間向包括原告在內之不特定投資人佯稱:「其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 之高層有簽訂合約」、「或訴外人即其姐姐曾桂汶任職於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 」等,故可自遠傳公司取得低於巿場價格之蘋果及三星廠牌之新上巿智慧型手機等語,且為取信投資人並向投資人表示,可向其購買手機自行銷售以賺取差價,無須委由其代銷,部分投資人乃向被告訂購少量(個位數字或數十支,至多一百支)之智慧型手機自行銷售,投資人見被告確能交付新上巿之智慧型手機後,誤信被告確能自其上開所稱之管道取得大量低於巿場價格之新上巿智慧型手機,此時被告便以買賣手機自行銷售獲利不穩定及其有銷售管道可賣得較高之價格為由,遊說投資人委由其代銷手機以獲取較高且固定之利潤,並約定投資期間屆至,若不繼續投資提前1 個月告知,即可將本金全數領回,致包括原告在內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分別與被告簽訂投資契約約定投資內容及合約期間,原告亦在被告招攬下而與被告及曾桂汶簽定如下之4 份投資契約,分別約定:㈠IPHONEX PLUS、50支、單價41,500元(利潤未填寫)、合約期間:106.12.15 至107.1.31、訂購本金總額2,075,000 元。㈡ IPHONE X PLUS 、185 支、單價41,500元(利潤未填寫)、合約期間:106.11.20 至107.01.25 、訂購本金總額7,677,500 元。㈢IPHONE X PLUS 、298 支、單價41,500元(利潤未填寫)、合約期間:106.11.20 至107.1.25、訂購本金總額12,367,000元。㈣NOTE 8、90支、單價29,00 元(利潤2,300 元/ 支)、合約期間:106.11.10 至107.1.30、訂購本金總額2,610,000 元。總投資金額為2,472 萬9,500 元,並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予被告或存入、轉帳、匯款至被告指定其本人、或曾桂汶、或訴外人陳明穎(已更名為陳苙棠)之銀行帳戶內,約定期間屆至時再由被告依約定之內容給付利潤。而被告為使投資人投入更多之資金,除以不定期舉辦國外旅遊、贈送新上巿手機等方式,獎勵投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人外,尚贈送賓士或BMW 或保時捷廠牌之車輛予投資手機數量達1 千支之投資人。嗣被告為取信更多之投資人,更於105 年12月中旬成立甯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甯嘉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並於同月18日在該公司之設立地點即新北巿蘆洲區中原路12巷40號,舉辦盛大之開幕儀式,且邀請模特兒及舞龍舞獅到場表演,致到場觀禮之投資人誤認被告不僅確有實際從事手機買賣,且因代銷手機業績蒸蒸日上進而成立公司,尚於106 年初、107 年初分別在台北東方文華酒店、萬豪酒店等五星級飯店舉辦盛大之尾牙、春酒,並邀請知名藝人到場表演,營造甯嘉公司代銷手機獲利豐厚之假象致投資人或受邀參加尾牙、春酒之人誤認甯嘉公司營運績效良好,參加該公司之投資將更有保障,而增加投資額或參加投資。又曾桂汶明知被告上開對外宣稱取得手機管道等情均非事實,仍自106 年4 月間起,與被告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開始參與甯嘉公司經營之相關事務(如聯絡投資人、與投資人簽約等),並於同年5 月31日自其原任職之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陽明海運公司之關係企業,下稱好好物流公司)離職,同年6 月1 日正式至甯嘉公司任職,而被告因管理公司時有狀況而遭投資人質疑,故於曾桂汶到職後,便向投資人表示甯嘉公司之後將由曾桂汶擔任執行長,負責公司之運作,曾桂汶到職後,除代表被告與投資人聯繫、簽訂合約外,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後交由被告處理,或發放現金利潤予投資人。於106 年底、107 年初,被告開始有延遲發放利潤之情形時,尚與被告相互配合,由曾桂汶出面一再向投資人表示,所有投資本金仍在,甯嘉公司之營運絕無問題,致包括原告在內之多數投資人信以為真而繼續或加碼投資,更於107 年2 月底與被告一同或分別簽署承諾書,約定其2 人先行依承諾書上所載之日期給付部分利潤後,再於107 年5 月至7 月間依序退還投資之本金。嗣上開承諾書所載發放利潤之時間屆至,被告及曾桂汶仍無法依約給付,便以資金遭上游廠商即遠傳公司凍結為由推延,且為取信投資人,另於107 年4 、5 月間,分別與投資人簽立展延協議書,並由被告簽發與各投資人核算後之投資總額同額之本票交予包括原告在內之投資人做為擔保。然被告及曾桂汶2 人並未依上開承諾書及展延協議書內容履行,原告因被告上開詐騙行為而交付被告投資款2,472 萬9,500 元,而受有該款項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詐騙行為而與被告簽訂供貨合約並交付2,472 萬9,500 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貨合約、本票及約定書(均為影本)等件附於刑事卷內為證(107 偵字第32051 號卷二第472 至487 頁、卷三第45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誤。又被告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同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誆稱投資代銷手機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訴金重訴字第6 號判決認係同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新5,000 萬元在案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19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足堪認定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2,472 萬9,5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騙原告,並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而原告對被告之此項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繕本,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被告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14日(附民卷第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四、結論,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72 萬9,5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鄔琬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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