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53號
- 抗告人
- 蔡尚苑
- 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抗告人 李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金鑫
- 訴訟代理人
- 簡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窈
- 訴訟代理人
- 黃雁宸
- 訴訟代理人
- 蔡豐益
- 訴訟代理人
- 夏子茵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令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楨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村
- 相對人
- 郭麗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153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抗告費1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