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號聲 請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 │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建廸企業股│彰化商業銀│107年3月31日│ 24,465元 │ ER9306391│ │ │ │份有限公司│行南新莊分│ │ │ │ │ │ │張鳯珠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