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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苗蓁機電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8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德仁機電維│日盛銀行樹│107 年8 月22│42,599元  │CC7897931 │    │
│      │護管理服務│林分行    │日          │          │          │    │
│      │企業有限公│          │            │          │          │    │
│      │司 黃福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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