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吳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蘇 泠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考│ ├──┼──────┼─────┼───────┼─────┼─────┼─┤ │001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5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69│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2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4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68│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3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6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0│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4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7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1│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5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8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2│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6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9 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3│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7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10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4│ │ │ │ │板特區分行│ │ │ │ │ ├──┼──────┼─────┼───────┼─────┼─────┼─┤ │008 │愛度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新│107 年11月1 日│ 65,000元 │ DA1919575│ │ │ │ │板特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