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 請 人
- 曾建翰即永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2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2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有晟營造有│高雄銀行中│107年11月10 │117,600元 │BKP0045858│ ││ │限公司 張 │和分行 │日 │ │ │ ││ │素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