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曾建翰即永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有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記載,應更正為「育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