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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曾建翰即永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有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記載,應更正為「育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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