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 請 人
- 曾建翰即永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有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記載,應更正為「育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