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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請人
摩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
│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寵物主義有│台北富邦商│107年8月31日│19,932元  │JG0444302 │    │
│      │限公司洪振│業銀行五股│            │          │          │    │
│      │超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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