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子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列之12張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刊登於聯合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公示催告為除權判決之必經程序,當事人須先為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始得聲請為除權判決,自不待言。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同法第5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蓋因公示催告係當事人聲請法院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始生失權效果之程序,登載公示催告之裁定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得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準此,未經公示催告之證券,無利害關係人未申報權利而失權之情形可言,法院自無從以判決宣告證券無效。而經公示催告之支票就上開記載事項有誤載者,公示催告之支票權利即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不同,自應將更正之公示催告裁定再行登報,且應自再登報之日起,重行起算申報權利期間,公示催告程序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支票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而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之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二』重分行」,此觀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即明,惟上開公示催告之裁定誤載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三』重分行」,聲請人既未向本院聲請更正上開107年司催字第613 號公示催告裁定,且聲請人登報亦僅登載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此有聲請人提出之107 年9 月27日之聯合報1 份在卷可稽,足稽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人所登載之新聞紙,均有付款人登載錯誤之情事。本院審酌票據之種類及支票之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則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就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支票,因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以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支票均為未屆發票日之支票,未准予公示催告,則聲請人逕以未經准予公示催告之支票登報並聲請除權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即有未符,是聲請人請求宣告票據無效,當亦無從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7年9月1日 │60,870元 │JD3158506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2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7年10月1日│60,870元 │JD3158507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3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7年11月1日│60,870元 │JD3158508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4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7年12月1日│60,870元 │JD3158509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5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1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0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6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2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1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7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3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2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8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4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3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09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5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4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10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6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5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11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7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6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012 │千山淨水股│華南銀行二│108年8月1日 │60,870元 │JD3158517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