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倉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富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玖益雷射科│合作金庫商│108年2月28日│73,227元 │ZD0366660 │ │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丹鳳│ │ │ │ │ │ │公司 林幸 │分行 │ │ │ │ │ │ │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