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倉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富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玖益雷射科│合作金庫商│108年2月28日│73,227元 │ZD0366660 │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丹鳳│ │ │ │ ││ │公司 林幸 │分行 │ │ │ │ ││ │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