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陳心婷
- 原告林珊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鼎鮮餐飲有│三峽區農會│107年3月31日│92,177元 │CH2101668 │ │ │ │限公司 葉│ │ │ │ │ │ │ │尹亘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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