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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林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鼎鮮餐飲有│三峽區農會│107年3月31日│92,177元  │CH2101668 │    │
│      │限公司  葉│          │            │          │          │    │
│      │尹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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