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9號聲 請 人 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國暐工程行│華南銀行北│108年1月10日│400,000元 │PD1262228 │ │ │ │洪金 來 │蘆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