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36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方宇企業社│五股區農會│107 年11月30日│29,560元 │FA9071528 │ │ │ │王文良 │ │ │ │ │ │ └──┴─────┴─────┴───────┴─────┴─────┴──┘